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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清偿不能履行的情形有哪些

2019-08-23 11:04 分类: 履行不能 阅读:

代为清偿是第三人基于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而向债权人为清偿的行为。它是属于委托的行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对于代为清偿的概念,很多人是清楚的,但是对于他不能够履行的情形的范围具体是如何的,很多人是不清楚的,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看看吧。

只要不满足法定的条件,就不能够代为清偿。

代为清偿,即第三人基于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而向债权人为清偿的行为。

一、代为清偿要满足的条件

1、依债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如作为债的关系内容的债务具有专属性,则性质上不许代为清偿。一般认为,基于债务性质不得代为清偿的情况有:不作为债务;以债务人自身的特别技能、技术为内容的债务;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特别信任关系所生的债务等。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但该约定必须在代为清偿前为之,否则无效。

3、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正当理由,债务人也无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如果代为清偿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或诚实信用原则,对债权人、债务人或社会有不利的影响;或代为清偿违背其他强行性规范时,债权人就有权拒绝受领代为清偿,债务人也有权提出异议,使其不发生清偿的效力。

4、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在这点上,代为清偿与债务承担不同:

(1)若为清偿人之错误,误信为自己债务而为清偿时,不成立代为清偿;

(2)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之清偿,不构成代为清偿。

二、代为清偿的效力表现在

(1)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关系的影响。由于代为清偿是因第三人以为债务人的意思而为清偿,所以,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的关系归于消灭,债务人免除义务。但在双务合同中,须双方的债务均获清偿,合同关系才消灭。如果债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代为清偿时,应负受领迟延责任。

(2)对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关系的影响。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如系就债务履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则依清偿代位制度,在其可得求偿的范围内,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当然移转于第三人;如果为其他第三人,也可依约定而在其求偿权的范围内代位债权人。

(3)对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关系的影响。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委托合同,则适用委托合同的规范,第三人有求偿权。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既无委托合同又无其他履行上的利害关系,第三人可依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的规定求偿。

第三人因代为清偿而有代位权。第三人在其求偿权的范围内,得对债务人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有可得抗辩的事由,有可供抵销的债权的,对于代位后的第三人也可主张。第三人因代为清偿而享有求偿权与代位权,为请求权的并存,因其中一权利的行使而得到满足时,其他权利即归于消灭。

代为清偿,即第三人基于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而向债权人为清偿的行为。对于它的范围具体是如何,可以仔细阅读上文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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