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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贷款罪自首情节包括什么?

2019-06-24 12:04 分类: 经济犯罪 阅读:

如果在没有发现犯罪事实后主动投案或者是在发现罪行但是不知道犯罪人的情况下主动投案都是属于自首的情节。如果在出现了任何的违法行为后,司法机关也是一定会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如果犯罪嫌疑人有任何的自首行为后,司法机关也是会从轻或者减轻对其的处罚。

一、违法发放贷款罪自首情节包括什么?

违法发放贷款罪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是成立自首的前提条件,没有这个前提,就谈不上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交代犯罪事实,听候处理。自动投案包括三种基本情况:

(1)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没有被发现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2)在犯罪事实已被发现但不知犯罪人是谁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3)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已经被发现而司法机关还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二、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及贷款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1、行为人有违反贷款相关的规章、制度、纪律的行为;

2、有违法发放贷款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后果发生;

3、行为人违法发放贷款的人是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的人员才能构成本罪主体外,单位也能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主观上的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是在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国家金融及贷款管理制度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

三、认定

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违法发放贷款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应注意考察以下几点:

1、行为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如果行为人并未直接违反国家规定,而只是违反所在单位内部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该内部规定的内容也没有被国家规定所涵盖,则不能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2、贷款数额是否巨大。如果数额不属巨大,则不能构成本罪。

3、是否造成重大损失。如果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不能以本罪论处。

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职责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非法发放贷款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主要是: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是一般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而非法发放贷款的行为,其造成的损失一般指经济损失;后者则只表现为玩忽职守的行为,其造成的损失可能是经济损失,也可能是人身伤亡,还可能是严重的政治影响等。

3、主体要件不同。前者的主体是中国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是一般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不能成为主体要件。

4、主观方面不同。本罪在主观上既可由过失也可由故意构成,而后者只能由过失构成。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做出违法行为后,对犯罪行为有后悔或者悔过的行为时,是可以主动的向公安机关进行投案自首的,在自首后也是可以减轻司法机关的工作力度同时也说明了犯罪嫌疑人是真心悔悟的,在自首后审判人员在量刑时是会根据自首的时机和情节来做出具体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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