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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活性物质是否属于犯罪行为

2019-08-13 07:01 分类: 强奸辩护 阅读:

精神活性物质是不属于犯罪行为:在我国,对于吸毒人员的处罚,目前仅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例,对于吸毒的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对吸毒成瘾者则实施强制戒毒。由于并未将吸毒规定为犯罪,使大量吸毒人员游离在法律的边缘,无需承担任何刑事法律责任。

精神活性物质是否属于犯罪行为

不属于,吸食毒品不构成犯罪,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可以被强制戒毒。强制戒毒属于行政责任,不是刑事责任,有别于劳改。

《强制戒毒办法》第六条强制戒毒期限为3个月至6个月,自入所之日起计算。对强制戒毒期满仍未戒除毒瘾的戒毒人员,强制戒毒所可以提出意见,报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延长强制戒毒期限;但是,实际执行的强制戒毒期限连续计算不超过1年。但是如果吸毒者持有的数量过多,像冰毒十克以上,就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自己吸食不犯法,但是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或者容留他人吸食犯法。《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吸毒要负哪些责任

(一)一般吸毒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条第3项规定,违反政府禁令,吸食鸦片、注射吗啡等毒品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关于禁毒的决定》第8条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条第3项关于吸毒行为的处罚,作了重大的修改和补充,首先是提高了罚款的数额。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时,200元的罚款对于一个普通家庭来说是一个不小的数目,处200元的罚款的确能从经济上阻断其毒品来源。《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实施这几年来,我国经济有了很大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普遍有了很大的提高。如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规定的200元以下罚款,对购买毒品一出手就成百上千的吸毒者来说已起不到威慑的作用。从目前我国公民的普遍生活水平来看,对吸毒者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还是能够起到教育、挽救吸毒者的作用。其次是去掉了警告的处罚方式。对于吸毒者来说,他们本来就已失去廉耻,无关痛痒、无关宏旨的警告已难以起到教育作用。《关于禁毒的决定》第8条第1款规定,对一般的吸毒行为,应由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这旨在加强对吸毒行为的遏制和打击。

(二)成瘾的吸毒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关于禁毒的决定》第8条第2款的规定,主要分以下三个方面:

1.治安处罚。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

2.强制戒毒。吸毒直接危害身体健康,毒瘾发作易引起心力衰竭而死亡,有的吸毒者死于全身腐烂。吸食毒品还易传染疾病,甚至遗传疾病。不少吸毒者也认识到吸毒的危害,但成瘾后却无力自戒。有的吸毒者虽能自我戒绝,但如隔绝不了与外界的接触,受人引诱就一吸再吸,以致不能自拔。

所以,由国家强制将吸毒成瘾者收容起来,放置于专门场所,使之得到医疗和教育,最终戒绝毒瘾。这将有利于切实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8条规定,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外,还应予以强制戒除其毒瘾,进行治疗、教育。

3.劳动教养。《关于禁毒的决定》第8条规定,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者经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过程中予以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其毒瘾。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对吸毒者适当劳动教养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行为人故意吸毒已经形成瘾癖;二是行为人因吸毒成瘾被适用过强制戒毒;三是行为人再次故意吸毒。只有行为人同时具备了这三个条件,才能适用劳动教养。之所以要规定劳动教养,我们认为是因为这有利于加强对吸毒者的思想教育和改造,因为劳动教养所实行边劳动边教育边学习的管理制度,将吸毒者投入劳动教养场所,使之在劳动教养过程中戒除毒瘾,从而得到身心兼治。

吸毒虽然是构不成犯罪,但是吸毒是犯法的,国家严禁黄赌毒。吸毒不但会让个人一蹶不振,还会给社会带来不良的风气,发现吸毒,会被送进戒毒所,并且个人档案也是会留底的,会给自己的人生造成污点,请大家一定要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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