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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财产范围

2019-07-02 11:18 分类: 司法鉴定 阅读:

第三十二条 被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法院强制之下有哪些需要执行的财产范围,根据我国的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要写书面写出自己的财产得多少,比如银行卡,现金存款等等,又或者是房子,车子基金等等这些未来可能升值的东西,还有如果有其他的东西也应该自觉的写出来。

比如当事人在收到强制执行自己的财产这个消息时,自己在收到消息的这一天以前一年或者半年之中有任何财产上的变动,都应该对于这个问题自己进行报告。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如果当事人在报告自己的所有财产后,自己的财产在后来有所改变,这就会影响所负的责任,因此上,当事人要在自己的财产有变动的第一时间或者十天之内要上书给法院并详细的说明理由。

民事诉讼法三十四条规定:

对当事人自己所写的财产不相信的话,可以向法院申请自己再去核实一下。而针对这种情况,法院都会答应这个请求的。只是会要求所申请检查的人要对当事人的财产保密,不能宣扬。

事诉讼法三十五条规定:

中当事人所上报的财产,法院要对他所写的进行核实或者依据对怀疑当事人的人所说的情况进行斟酌。

民事诉讼法三十六条规定:

民事诉讼的第二百三十一条中有要求针对法院限制了当事人无法出入境,如果想要改变这种情况,就需要当初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财产的人写申请书,而法院也会根据情况来进行决定的。

民事诉讼法三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为一个事业单位,是一个整体的话,要求对这个单位的负责人或者董事长,经理进行限制出国。如果当事人没有这个偿还的能力,就要对他(她)的负责人进行限制。

事诉讼法三十八条规定:

在被限制出国的一段时间里面,当事人要履行法院所下的判决书上的所有,如果履行完所要求的,法院就要及时的解除出国这个限制;当事人同时能提供非常可靠的担保或者是双方和平协议了的话,也是可以解除这个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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