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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贪污案公诉阶段辩护意见书怎么写?

2019-06-16 10:57 分类: 贪污受贿 阅读:

涉嫌贪污案公诉阶段辩护意见书中写清贪污犯罪事实不清及证据不足要求从轻处罚。贪污受贿是常见的职务犯罪,作为被告,可以聘请律师当自己的辩护人。作为辩护人,在法院开庭审理的时候,应该提交书面的辩护词,针对检方的指控,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

一、涉嫌贪污案公诉阶段辩护意见书怎么写?

涉嫌贪污案公诉阶段辩护意见书

XX市人民检察院:

安徽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陆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活动,维护其合法权益。在接受委托后,我依法调阅了起诉意见书,会见了在押犯罪嫌疑人,并听取了陆某某对案件有关情况的介绍。为切实履行律师职责、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初步了解的案件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发表辩护意见,供检察机关参考:

1、起诉意见书认为陆某某在改制期间“隐瞒公司资产状况、恶意提高职工入股金,迫使职工放弃参与购买”的推测有失客观公允,XX公司职工不参与收购公司股份是其自由选择。

现有文件材料表明,XX公司的改制方案形成了详尽的书面报告,上报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企改办)及XX市轻工业局、XX市经贸委等单位,并得到了企改办的批准,其资产负债的评估情况不可能没有职工知道。然而,没有任何一名职工要求参股。辩护人认为,知道公司资产负债评估情况的人员是否入股完全基于他们的自由意志,并无其他人干预或者隐瞒,而是因为XX公司多年经营不善,职工入股会存在一定的风险。

2、陆某某办理申请评估事宜时不能确定最终的改制方案,亦没有行贿行为,即使协调评估价格的问题,亦不能认定其为了自己“低价购买”而压低评估价格。

申请评估在前,改制方案的最终确定在后是案件事实的基本顺序。在改制方案确定之前,即使预先设定了某种想法,能否得到职工大会通过、能否得到上级部门的批准是不可预期的。陆某某对于公司人员是否愿意入股不能确定,也难以确定其能否按照51%持大股,更不能预测最终由其个人收购公司的全部股份。

3、关于陆某某隐瞒房屋实际用途的问题禁不起推敲,本案亦不能认定因陆某某影响XX评估师工作而故意将房屋低评。

按照评估结论,房屋用途是经评估人员实地测量的,由于房屋的用途就是其实际使用状况,因而十分容易区分,难以存在所谓的隐瞒。正所谓存在即有其合理性,如果有更好的用途,当时的房屋使用者显然会使其功能最大化,当作网吧、办公室使用的实际情况应当表明该房屋的用途并无更好的选择。并且,即使房屋可以经过改造后作更好的用途,那么仅仅属于“可能”的范畴,而评估的依据恰恰应当是“实际”的情况。恰如一辆旧汽车投入少量费用修理就可以大幅度提高其附加值而卖个好价钱,但在其没有被修理之前显然不能按照修理后的价值进行评定。

综上所述,为切实履行职责,本人作为陆某某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根据自己初步了解的案件信息,主要针对事实认定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以便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鉴于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无权查阅案卷材料,如了解的案件信息失准或观点有误还望检察机关及主办检察官海涵并予以斧正。

辩护人:安徽XX律师事务所

单XX 律师

二00八年五月七日

二、贪污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侵犯的是公共财物,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3、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

4、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综上所述。贪污犯罪被纪检部门立案后,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移送检察院。法院开庭审理,控辩双方到场,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针对贪污数额认定、贪污情节及证据是否齐全和当事人的认罪态度方面辩护,提交写好的辩护词。对于情况属实的,法院也有采纳相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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