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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组织犯罪与集群犯罪的区别是什么?

2019-07-28 10:30 分类: 刑事犯罪 阅读:

有组织犯罪与集群犯罪的区别是有组织犯罪并非一定是群集犯罪,两者不光是在概念上存在着差异,犯罪的手法、人数以及犯罪行为实施后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都是存在着差异的,但是两者都是由多人参与的有组织的犯罪行为,故此受害者若是想起诉,必须要清楚自己是由于什么缘由受到的侵害。

一、有组织犯罪与集群犯罪的区别是什么?

有组织犯罪与集群犯罪的区别是有组织犯罪并非一定是群集犯罪。《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的区别是怎样的

区分二者的关键是看其是否具有组织性,组织卖淫罪,是指行为人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将分散的卖淫人员纠集、控制起来,管理、安排她们进行卖淫。一般情况下,这些卖淫妇女本身带有一种自愿性,组织者都要有组织行为。组织性具体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是否建立卖淫组织

无论是否具有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必然要建立相应的卖淫组织。卖淫组织的建立一般首先时组织者采取各种手段纠集卖淫人员,在纠集卖淫人员的过程中,组织者是处于发起、负责的地位,目的是掌握一定的卖淫人员,以实现组织卖淫,从中牟利。

2、是否对卖淫者进行管理

组织者通过制定、确立相关的人、财、物管理方法,与卖淫人员之间形成组织和被组织、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3、是否组织、安排卖淫活动

主要是指组织者在卖淫组织中有无参与组织、安排具体的卖淫活动,具体方式有推荐、介绍卖淫活动,招揽嫖客、安排相关服务、提供物质便利条件等。

容留卖淫罪是仅为卖淫人员提供进行卖淫活动的处所的行为。此罪没有形成卖淫组织,行为人没有组织、管理卖淫活动。组织卖淫的行为人有引诱、容留卖淫行为的,均应作为组织卖淫的手段之一,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

有组织的犯罪是很多犯罪行为共同的特点,此类犯罪组织一旦被司法机关发现,那么无疑组织领导者会受到的处罚是比较大的。对于群集犯罪,若是并没有造成侵害,那么煽动他人犯罪的主体也有可能并不会受到处罚,但是组织犯罪的刑罚是免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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