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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存在的问题有什么?

2019-08-03 11:41 分类: 刑事犯罪 阅读:

黑恶势力犯罪存在以传统暴力手段为主,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如果不法分子会有明确的组织人员,组织内人员较多的犯罪组织也是属于黑恶势力,黑恶势力会在一定区域内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恶劣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发展秩序以及百姓生活,造成一定的社会恐惧感。

一、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存在的问题有什么?

一是在行业特征方面。案件主要涉及10大重点行业、领域,排名前三的分别是“村霸”“市霸、行霸”和交通运输行业的黑恶势力。

二是在地域特征方面。案件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资源型地区,如2018年度全省法院受理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哈尔滨地区42件、齐齐哈尔地区21件,而伊春和大兴安岭地区仅有几件,体现出越是经济繁荣地区,越容易滋生各种类型的黑恶势力犯罪。同时资源型地区黑恶势力犯罪也发案较多,如煤炭资源型的双鸭山地区12件、具有石油资源的大庆地区17件。

三是在行为特征方面。以传统暴力手段为主,但仍不乏以“碰瓷”“套路贷”等软暴力手段实施的犯罪。如哈尔滨一基层法院审理的吕金柱等17人涉恶案、李鑫鹏等11人涉恶案,均是通过故意碰撞酒驾车辆,以制造交通事故,对酒驾司机进行敲诈勒索,还有陈伟等10人涉恶案则是通过主动挑拨、激怒被害人打架,故意遭受“伤害”进而对“打人者”进行敲诈勒索。

二、打击通告

黑恶势力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顽疾,必须坚决依法予以打击。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现就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1、凡是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以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3月1日,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为非作恶的,将依法从严惩处。对于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充当“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坚决依法依纪查处,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2、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窝藏、包庇黑恶势力犯罪人员或者帮助洗钱、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黑恶势力犯罪人员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以及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积极配合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在查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和组织者、领导者的地位作用,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事实,追缴、没收赃款赃物,打击“保护伞”等方面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如果社会中存在一定的黑恶势力也是会对公民的生命安全以及人身财产权造成一定的危害,所以我国的司法机关也是会加强对黑恶势力的处罚力度,如果黑恶势力组织中的犯罪嫌疑人有自首或者是主动投案的情况,司法机关也是会根据当事人的涉案情节以及立功表现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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