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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股东异议是否有用,申请破产清算的条

2019-08-06 11:46 分类: 破产清算 阅读:

破产清算组的成员由法院工作人员组成。清算后清算组成员也确认了这些信息。因此,破产清算股东不同意,债务清偿必须严格按照清算结果进行。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原因是债务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相关证据。

当公司无法继续经营,而公司破产时,公司将被迫进入破产程序。此时,法院工作人员将组成破产清算组,以偿还公司的债权和债务。除清算外,不得进行其他活动。清算结束后,破产清算股东是否有可能提出异议?

一,申请破产清算的条件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原因是债务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企业破产法”(1)的司法解释,如果债权人申请破产,则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相关证据。即:债权人应当在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同时证明有三种情况:第一,债权人的债务关系是依法设立的;第二,债务履行期已到期;第三,债务人尚未全额偿还债务。

企业破产法并未规定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偿还所有债务或明显缺乏流动性作为债权人申请的理由或条件。因此,债权人在申请时无需提交债务人的相关财务文件和其他材料。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条第(2)款的规定,法院在接受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财务文件和其他材料。

如果债务人向债权人提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如果异议未成立,人民法院将决定接受破产申请。

二,股东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的责任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仅承担公司债务的法律责任,即只要公司股东在公司的股东到位时成立,公司成立。在公司无权提取资金,且公司具有独立的公司人格后,在公司的清算和破产清算中,股东无需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是“有限公司”的法律意义。 ”。

《公司法》第27条和第28条分别规定“股东可以出资金钱,或者可以使用可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性资产,如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等。使用权等;行政法规规定,不作为出资的财产应当予以排除。作为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应当对价格进行评估,并对财产进行核实,价格不得高估或低估。“”股东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缴纳全部出资额。公司章程准时和全面。如果股东以资金方式出资,则应将资金全部存入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账户;如果资本由非货币财产出资,产权转让程序应当依法办理。股东不得依照前款规定支付资金。除了全额支付公司费用之外,还应对按时全额缴纳会费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破产清算股东是否有反对意见?

破产清算组的成员由法院工作人员组成。清算后清算组成员也确认了这些信息。因此,破产清算股东不同意,债务清偿必须严格按照清算结果进行。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因此,破产清算股东异议的情况一般是对债权人的反对。例如,据认为应该偿还到期日,但破产清算是法院工作人员的组成最终由他们确认。当然,他们考虑了各种因素,所以即使有异议,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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