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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中上市公司的清算程序是什么?

2019-08-07 14:34 分类: 破产清算 阅读:

一,破产公告。所谓破产申报,是指法院在接受破产案件对债权人或债务人所在地提出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行为。 2.破产公告和债权声明。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宣布债务人破产应当公开进行,三是清算组织。

当上市公司从事经济活动时,通常与其他公司或个人有债权债务关系。当公司被迫宣布破产时,为了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清算公司的资产并追回已过期或未到期的。债权人的权利。破产清算的上市公司的清算程序是什么?我们现在就去了解它们。

一,破产公告

所谓破产申报,是指法院在接受破产案件对债权人或债务人所在地提出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行为。也就是说,法院审查和判断破产申报的条件,对破产申报作出裁决,并执行清算程序和其他相关事项的程序。破产申报是破产申请和破产接受后的程序阶段。破产接受是破产程序启动的标志。在接受之后,程序的有效性开始,但它没有进入实质性阶段。破产申报表明破产程序已进入实质阶段,破产程序暂停和回复不再来自破产公告。

如果企业因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失,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其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和债务偿还。债权人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供债权金额的相关证据,是否存在财产担保,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与此同时,公司作为债务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关于破产申请,破产申报,商业财产报表,相关会计报表,债务清单和债权清单的决议。

债务人确实因损失而受到严厉惩罚,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债务人及其债权人不能和解或和解,人民法院裁定该企业破产。

2.破产公告和债权声明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宣布债务人的破产应当公开进行,即无论法院是否审理破产案件是否公开,法院必须作出公开决定。破产公告。债权人和已知债权人在宣布裁决进入破产还款程序后,应首先通知法院。法院宣布债权人和债务人拒绝出庭并且不影响裁决的有效性。

人民法院可以在宣布企业破产的同时发布公告。该公告是人民法院对破产申报裁决的基本形式,是所有利害关系方的交付。破产通知一般应在特别公告中公布,并应作出其他公告,或通过广播或电视公告,并加盖人民法院的印章。

公告中应明确说明以下内容:

(1)破产申报的正文应说明破产公告的公告,破产企业的破产日期,破产企业的名称,破产企业的资产,基本负债,原因。债务人破产和法律依据;

(二)破产企业的财产,账簿,文件,资料和印章的保存和保护事项;

(3)通知破产案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清偿债务或将财产交给清算组或破产清算组织。

(4)告知(新)债权人逾期债权的时限,地点和法律后果;

(5)破产清算组织被指定的,应当公告破产清算组成员的姓名,地址和所在地;

(6)公告生效的日期一般表明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七)人民法院认定的其他事项应当予以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必须中止债务人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和财产执行程序,并及时通知债务人的银行停止债务人的结算业务。保管银行为维持债务人政党生产经营所需的费用,应当经人民法院批准。

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在接受破产案件之后的不确定期限内向法院报告其债权以便参与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债权声明是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权利的基础。如果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债权,则无法获得破产程序中授予的债权。

中国法律规定了申报声明的法定期限,即申请申报的期限为两个月,三个月:对于已知债权人,申请期限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如果债务未在期限内宣布,则视为对债权人的权利的放弃。

三,清算组织

人民法院在宣告企业破产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设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所谓破产清算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的破产申报单。它接管破产企业和破产企业财产的保管,清算,估价,销售,加工和分配。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下,这是破产清算的特别指控。机制。

(1)清算组织的特点是:

1)破产公告后合法成立的临时特别机关,在破产清算程序结束时解散。

2)是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算,估价,销售,加工,分销等清算事务的机构;

3)它是一个独立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破产和清算。也就是说,清算组既不是政府机构,也不是人民法院的子公司。它应该独立地开展工作和独立工作。

清算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1)清理公司财产,要求并接受破产企业提供的良好财产描述和债权清偿书,并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管理系统破产企业的所有资产。在清算组任命后,接管破产公司的财产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责任;

3)接收破产企业转让的破产财产相关的书籍,文件,资料和印章;

4)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算,估价,处理和分配;

5)依法开展其他必要的民事活动。

4.破产财产的定义

破产财产是破产人的财产,其组织和管理是为了在企业宣布破产时满足所有破产债权人的共同需要,也可以用于分配给债权人的财产。破产财产也可表示为:破产财产是指在破产公告至破产程序结束的整个期间内拥有,控制和用于破产分配的破产人的所有财产的总和。

(1)破产财产的特征

破产财产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1)破产财产必须是破产人的责任财产,即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可以承担偿还责任的责任。

2)破产财产是可以在破产中分配的财产。破产人的责任财产并非全部负责任财产,不能在破产中分配的责任财产,如抵押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不能破产。

3)破产财产由破产清算组织占用并占主导地位。企业宣告破产后,其破产将与破产财产所有人或者持有人的管理和处罚分开,由相关破产清算组织管理和控制,破产申请将按照破产程序。

4)破产财产是合法的。

(2)破产财产的构成

破产财产通常包括以下资产:

当它宣布破产时,它属于破产企业管理的所有资产。这包括破产企业在破产申报时拥有的财产和国有企业被授予管理权的财产,如有形财产,无形财产,货币和有价证券以及投资权益。

破产企业破产后和破产程序结束前获得的财产。包括破产企业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和财产所有人的归还;因未履行合同而获得的财产;破产企业享有投资利益所在地的收入;因其他法律原因而获得的财产。

其他产权应该是破产公司的先例。

所谓“其他产权”是指除上述地方资产以外具有货币价值的债权,包括:破产企业应当行使的合同债权;破产企业应当行使的合同索赔;合同索赔;破产企业应当先行的法案的权利;应作为破产企业先例的股东权利;应该是破产企业先例的其他主张。

但是,用作抵押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如果抵押品的价格超过其他担保债务的金额,则超出部分是破产财产的一部分。《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银行和其他债权人有权优先获得抵押品或其他抵押品作为抵押品或其他抵押品的财产以获得银行贷款和其他信贷。如果抵押品或其他抵押品的价格超过该地点担保的债务金额,则超出部分是破产债务的财产。

属于破产企业其他人的财产,由财产权利人通过清算人追回。

为防止债务人在破产前一段时间内逃离资金和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中国破产法规定,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自前六个月起无效。在破产申报之日接受破产案。

隐瞒,私下分割或转让财产;

非党派方以低价出售房产;

没有财产担保的原始财产的债务;

及早解决未到期债务;

放弃你的债务。

破产企业有此类行为的,清算组织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被收回的财产被纳入破产财产。

五,破产索赔

所谓的破产索赔是可以通过破产程序解决的索赔。具体而言,破产索赔是指在破产前没有建立财产担保的索赔,以及放弃优先赔偿权的财产担保索赔。在破产申报时尚未到期的索赔被视为已过期索赔,但未扣除的利息将被扣除。

(1)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破产申请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必须是基于破产前原因的索赔;

必须是没有优先获得赔偿的索赔。

(2)破产债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破产索赔是一项索赔,它是一项财产索赔。财产索赔是具有货币价值并且可以从债务人的财产中支付的索赔,或者不是直接以货币价值表示但可以通过货币价值估计的索赔,例如价格支付索赔,索赔对于违约赔偿金,要求赔偿的权利和要求交付货物的权利等。

破产索赔是破产财产所有人的索赔;

破产索赔是具有破产法规定条件的索赔。

对于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人可以决定终止或继续履行。如果当事人决定终止合同而另一方因合同而受损,则该损害赔偿金应视为破产索赔。

债权人应当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财产担保的所有权,并提交有关的支持材料。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应当视为自愿放弃债权,但不是由于债权人的责任,而是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宣告。

破产申报前设立的财产担保债权,债权有权获得担保优先权。抵押权人或者其他担保人权利人在破产和债务偿还案件受理并申报破产后,要求优先赔偿的,应当经人民法院批准。如果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金额超过抵押品价格,则未清偿部分应按照破产程序支付破产债权。

如果债权人对破产企业有债务,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消。

6.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可以通过处理和分配破产财产或和解协议来组成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意义。具体而言,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或公告,由破产企业的所有债权人组成,并在人民法院的领导下,对破产法定主要事项的临时机构作出裁定。债权人会议的作用是使所有债权人能够作为一个整体行事,赋予其行使和惩罚其权利相同的意义,并采取必要行动维护其共同利益。债权人会议的设立不仅使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且还为每个债权人提供了参与破产程序平等先例的保障。 ]

债权人会议的重要职能是:

(1)作为整个债权人的自治组织负责协调和处理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差异;

(2)外部代表所有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参与破产诉讼,监督破产程序的行为,适当地满足债权人相对独立的利益;

(3)债权人会议也是所有债权人对破产事项行使其决议和监督权的组织形式。

债权人会议上关于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的讲座,应当由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表决权债务人通过,当地代表的信用额度必须占无担保债权总额的一半以上;讲座通过了和解协议草案,必须占无抵押索赔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换句话说,通过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应该有两个条件:

根据人数,投票赞成会议的债权人中有一半以上投票赞成;

就金额而言,一般而言,核准地点代表的贷方金额(债权人会议确认的金额)占无担保债权总额的一半以上(基于所有金额的总额)然而,在债权人会议上确认的无担保债权,如果是和解,它应占这一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这表明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草案等重大问题的决议条件比一般决议所要求的条件更为严格。

七,和解

所谓和解是指破产理由的债务人。为了挽救企业,防止破产,避免破产清算(通过破产申报或破产分配),与债权人协商并与债权人协商以达成相互理解。达成协议,推迟,安装或偿还债务或部分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解决事项等,以特许方式偿还债务;债权人会议期间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达成和解的起点。它应该具有以下内容:

(1)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姓名和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2)债权的性质和数额;

(3)偿还债务的财产来源;

(4)偿还债务的方法。

(5)债务清偿期限。债务人在履行协议草案时,应当规定债务清偿的期限,例如债务清偿的起点和期限。如果是一次性付款,则应有明确的结算日期;如果分为截止日期,则应单独指定每笔付款的日期。中国法律规定,和解应规定偿还债务的期限。它还规定,如果法律没有限制债务人偿还债务的最长期限,则可以由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确定。

(6)确保实施和解协议的措施。在和解协议草案中,债务人应说明为确保执行和解协议所采取的措施,或达成和解协议后应采取的措施。

(7)说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在和解协议草案中,债务人应简明扼要地说明该地点所拥有的财产的状况以及该地点所面临的问题,包括财产总量,财产类型,财产分配和其他财产。利用。

企业法人和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人民法院批准后发布公告,暂停破产和债务偿还手续。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八。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

在确定破产财产和破产索赔后,可以处理和分配破产财产。清算人应当提出破产处理和分配方案,并在债权人会议上讨论通过,并报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破产财产的分配标志着破产清算的完成。它是指破产清算人清算和重估破产财产的程序,并按照符合法律秩序并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对所有破产债权人给予平等的解决。

(1)破产分配具有以下特点:

破产分配对于分配财产是必要的;

接受破产分配的债权人仅限于破产债权人;

破产分配在法律秩序中是公平分配的;

破产分配具有执法权。

(2)破产财产首先应分配以下破产费用:

破产财产的管理,销售和分配所需的费用,包括雇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破产案件中的诉讼费用;

破产程序中为债权人互利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3)破产财产优先分配破产费用后,按以下顺序支付:

欠破产企业所在地员工的工资和劳务保险费用。这是第一个优先订单请求。因为欠破产企业员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与工人的切身利益有关。在企业破产的情况下,国家政府有责任保障工人的生计和他们应享有的待遇。这也是民族文明和社会进步的需要。

欠破产公司的税款。这是第二优先订单请求。税收是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的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因此,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应在破产前支付。

破产索赔。破产财产可用于在优先权要求权利结算后偿还破产债权。

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偿还相同的结算顺序,则应按比例分配。

九,破产结束

破产程序的终结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发生终止破产程序的法定理由时,法院终止破产程序的活动。

根据中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程序的终结是:

(1)债务人能够执行和解协议

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或破产人申请和解。在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并认可法院后,破产程序应予终止。这种结束是破产企业努力改善企业管理的结果,是指高经营效率,从而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这是破产程序的理想结局。如果企业可以根据和解协议终止破产程序并清偿债务,人民法院应当发布公告。

(2)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

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发现债务人的财产或破产财产不足以偿还破产费用和共同债务,并应向人民法院报告,申请破产程序结束或法院决定终止破产程序。

(3)破产财产分配完成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破产程序终止。

破产程序的主要目的是利用破产财产偿还所有债权人的债权。如果破产财产是通过破产分配处理的,那么破产程序的执行显然没有实际意义,也不是浪费。因此,破产财产分配完成后,清算组织应当提交人民法院,以裁定破产程序的终止。一旦人民法院作出破产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将被终止,尚未偿还的债权将不再解决。但是,在破产结束后的一段时间内,当原破产企业发现仍有可以分配的财产时,应当给予债权人追赶和分配。

破产程序终止后,清算组织应当向破产企业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发布公告。此时,破产企业的法人资格完全被取消,未偿还的债务被取消,不再支付。破产企业撤销登记后,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清算组织撤销。

首先,有必要由接受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破产申报,然后债务人所在的人民法院的债权人或者工作人员进行清算。在清算过程中,债务人需要召开会议来调解利益的差异。清算结束后,债务需要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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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接受程序

破产法有关破产财产清偿令的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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