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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违反合同附随义务产生的责任竞合的情形主要

2019-08-20 13:55 分类: 责任承担 阅读:

随附义务的责任承担和责任竞合

义务是责任发生的前提,责任是义务不履行的结果,无义务则无责任。因此,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附随义务的违反必然发生承担责任的问题。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此处的合同义务包括了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因此,违反附随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无论在司法实践还是理论研究上都不存在问题,当然,由于附随义务的“附随性”,对此类义务的违反大多数情况下不会导致合同目的的落空,不构成根本违约,不应导致合同被解除。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民事纠纷的复杂性、多样性,同一违法行为常常具有多重性质,这就可能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责任产生,发生责任竞合。追求实质正义的功能附随义务大多规定了以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绝对权,因此,违反附随义务就有可能侵害这些绝对权,由于这些又是侵权法律关系中的客体,就有可能产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在法律上存在着重大的差异,对两类责任的不同选择将极大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的选择权,但可以选择是法律上的应然问题,什么情况下选择、如何选择是现实中的实然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后者比前者更为重要,因此,有必要进行分析。

根据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对于因违反合同附随义务产生的责任竞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不法行为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当事人之间虽然存在着合同关系,但由于合同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包括人身伤害所引起的间接损失的赔偿和精神损害的赔偿,因此,受害人此时因提起侵权诉讼,通过侵权损害赔偿寻求救济。

第二,不法行为产生的加害给付情形。当事人之间事先存在合同关系,由于一方所给付的标的存在瑕疵而其并没有进行必要的说明致使另一方合同关系之外的财产或人身受到损害。此时,当事人就有必要进行利益衡量,考虑损失大小兼顾诉讼效率的比较结论出发,选择请求权。

第三,不法行为仅造成财产损失。由于,违约责任主要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侵权责任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仅涉及财产损失的情形下,追究义务人的违约可以免除受害的举证责任,方便受害人行使救济权。

第四,当事人约定免除侵权责任承担的情形。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仅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承担侵权责任,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应予以尊重,违反附随义务只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一方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另一方财产损害或一方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此时免责条款无效,仍要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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