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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原因是如何的

2019-10-24 13:35 分类: 合同的抗辩 阅读:

抗辩权是针对请求权而设立的,在合同中,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是需要履行合同义务的。但是如果遇到法定情形的,针对当事人的债权请求,是可以行使抗辩权的。那么,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原因是如何的呢?下面,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原因是如何的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原因在双务合同中,对方当事人不履行自己的义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等给付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即依照诚信原则,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无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同时在对方当事人未按合同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也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一般适用于买卖、租赁、互易等双务合同中,但其有严格的构成条件:

1、须当事人在同一合同中互负债务。此条件包含两个含义:第一,即当事人相互间的债务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第二,需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

2、须双方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由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之一是,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必须同时履行,否则不构成同时履行抗辩,因此清偿期对双方债务来讲是同一的,也就是说,双方债务一定是同时到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双务合同中,当事人要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权以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必须是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履行是可能的,如果对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义务,则当事人不能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权,而是适用免责规定或者违约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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