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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与狭义的抗辩的定义和区别是什么

2019-08-23 11:10 分类: 合同的抗辩 阅读:

下面的文章对这个抗辩权与狭义的抗辩问题有较好的讲解,可以认真的看看阅读一下,对大家也是很有帮助的。这个浅析抗辩权与狭义的抗辩问题在相关的法律文件上是有相关的规定的,规定上写得很明确,我们应该按照这个来执行。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法上的抗辩权很多,诸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时效消灭抗辩权等等,这些抗辩权除了具有民事权利的一般特点之外,还具有自己的特征。

抗辩权的客体是请求权,而且该项请求权只能是具有财产内容的抗辩权。民事权利如果从作用上划分,可区分为请求权、抗辩权、支配权和形成权四种,其中请求权的客体为被请求人的给付行为,支配权的客体为被支配的对象如物、智力成果、人格利益等,形成权的客体为民事法律关系自身,而抗辩权的客体则是他人的请求权,这是由抗辩权的作用所决定的,因为抗辩权是对抗他人请求权的一项权利,其行使的结果是他人的请求权暂时或永久地不能实现。同时,请求权作为抗辩权的客体只能是具有财产内容的请求权,比如物权的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如果是具有人身内容的请求权(如人格权请求权)则不得成为抗辩权的客体,因为在民法上对人身权的保护优于对财产权的保护,人身权请求权一旦产生,任何法律都不得附加条件对其行使给予限制。

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在现代民法中,学者对抗辩权有不同的定义。台湾民法学者洪逊欣先生认为,抗辩权是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尤其是拒绝请求权人行使请求权的对抗权。

一、抗辩权与狭义的抗辩定义

1、民法上的抗辩=抗辩权狭义的抗辩。

2、“狭义的抗辩”又称“否认权”。其特点在于,抗辩人不承认对方享有其主张的请求权,而是主张对方的请求权全部、部分不成立或者全部、部分已消灭。包括两种:

(1)权利全部、部分未发生的抗辩。例如:主张合同不成立(或无效),对方不享有合同债权;主张自己未侵权,对方不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2)权利全部、部分已消灭的抗辩。例如:主张债权已经(因为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全部或者部分消灭。

二、狭义的抗辩与抗辩权的区别

(1)功能不同。抗辩权的功能在于虽认可对方的请求权存在但阻碍请求权的行使;“狭义的抗辩”的功能则在全部或部分否认对方的请求权存在。

(2)是否主张不同。在诉讼中,法院可以不待当事人主张依职权主动适用“狭义的抗辩”;但抗辩权必须由抗辩权人主张,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

三、抗辩权的法律依据

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及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均未对抗辩权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只有我国的《担保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对抗辩权做了明确的规定,它将抗辩权定义为:“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很显然,这是从狭义的角度给抗辩权所下的定义。

狭义上的抗辩权即包括: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保证中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合同法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顺序履行抗辩权。

在我国民法中,对于抗辩权的定义是从狭义的抗辩角度来解释的,在解决民事诉讼问题的方法上,也一般适用狭义的抗辩权;抗辩权是要在抗辩权人主张才会产生,如果未主张法院可以依据职权来适用。以上就是抗辩权与狭义的抗辩分析,相信通过此文有一个更明确的了解了。

相信以上内容已经解决了一些疑惑,如果还有疑惑,也是正常的,毕竟无论什么,不是一次就能明白的。上面这些对这个浅析抗辩权与狭义的抗辩的问题进行了一些的回答,可能不是很全面,但是还是可以帮助到大家。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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