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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四大权利抗辩权的使用

2019-08-23 11:10 分类: 合同的抗辩 阅读:

民法上的四大权利抗辩权,其实有的人不是很清楚,她包括先诉抗辩权、履行抗辩权、诉讼时效已超过的抗辩权裸体债权、自然债等等,他们在民法上的使用,如果感兴趣的话,接下来可以跟着小编一起看看。

民法的四大权利抗辩权的使用

民法上的抗辩权是义务人在相对人请求给付时,拒绝履行的权利。是针对请求权的。抗辩权分为永久抗辩权和一时抗辩权。永久抗辩权,是在相对人请求给付时,永久拒绝履行的权利,如因诉讼时效完成而拒绝履行债务。一时抗辩权,是在相对人请求给付时,暂时拒绝履行的权利。具体分为以下几种:

1、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履行抗辩权:

①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②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③不安抗辩权——参见合同法68、69条

3、诉讼时效已超过的抗辩权裸体债权、自然债

物权法202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是针对请求权的。抗辩权分为永久抗辩权和一时抗辩权。永久抗辩权,是在相对人请求给付时,永久拒绝履行的权利,如因诉讼时效完成而拒绝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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