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律师网

您好,欢迎访问我们的网站,咨询电话:13699118490
北京律师

缔约过程中的先合同义务

2019-09-23 15:55 分类: 合同履行要素 阅读:

在合同生效前,是有缔约过程的。在缔约过程中有先合同义务,即使合同没有生效,也是要履行先合同义务的,这样才会保证合同的生效。那么缔约过程中的先合同义务是怎样的呢?下面的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缔约过程中的先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契约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关于先合同义务的概括性规定,散见于各国立法,此为常例。而关于先合同义务的具体规定,却鲜有代表性之立法例,常委诸于判例与学说。综观各家所言,以诚信原则为法理基础的先合同义务的产生、存续并发生效力是基于缔约及缔约人对合同生效之期待。其内容主要是:

一、告知义务

缔约过程中,一方应将影响对方订约、关乎合同成立或生效等可能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客观情况及时告知对方。具体又可分为:

1、瑕疵告知

即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之瑕疵告知对方,不得故意隐瞒;

2、合同成立或生效前重要事项通知

如因不可抗力致标的物灭失、企业破产、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等;

3、使用方法说明

主要指产品制造任何出售人影在产品上附适用说明书,或向买受人说明使用方法。

告知义务本旨有二:一是平衡缔约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这在买卖合同中尤为突出。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卖方对标的物的质量、权利状况比买方更清楚,处于信息优势地位,故法律要求信息优势方负全面真实的告知义务。二是尽量避免信息弱势方因信息受阻而遭受损失。

二、保护义务

缔约双方应以对待自己利益之注意谨慎对待他方利益,使他方避免因己方之过失或懈怠而遭受损害。比如,当事人一方需要到另一方提供的场所进行缔约活动时,这一行为完全是基于对对方的信赖,因此提供交易场所的一方应负保护对方人身安全的义务。否则,一旦之对方有损,场所提供方难辞鸿门宴客之咎。

三、协力义务

缔约双方应为合同之缔结相互协助、通力合作,为他方提供便利,不得以己方之经济地位优势或他方缺乏经验而取得不当利益,或以虚假陈述不合理地增加对方缔约成本致使对方遭受损失。

四、诈欺禁止义务

双方不得以损害对方利益为目的,假借订立合同而恶意磋商。诈欺是对诚信原则最严重的违背,也是不正当竞争最常用的手段,如恶意磋商使对方丧失与对方订约机会即为适例。故而,法律明令禁止诈欺行为。

五、保密义务

缔约双方为缔约而相互了解对方的一些秘密情况,不管合同最终缔结与否,均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不使他方遭受损害。如受雇人不得向他方泄露雇主的技术及商业秘密。

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的免费法律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发布。如果涉及商誉、版权等相关问题,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相关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准并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删除处理。【投诉通道】

郑重声明: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作为参考,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处理!

上一篇:后合同义务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下一篇:合同法关于后合同义务的规定是什么

相关推荐

关注我们

    动迁律师网
Powered by RRZC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