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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是不是属于无效合同

2019-10-10 17:46 分类: 合同无效 阅读:

在双方签订合同的时候原则上是需要公平公正公开的,但是有时候会出现一方因为某些重大的误解导致了合同的签订,对于无解方来说这样的合同肯定是有一定的厉害关系。那么,在法律上有没有效力呢?代君律师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是不是属于无效合同

是属于无效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二、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称为隐匿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或者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行为。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但合同又明显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确认合同无效。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约目的、订约内容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合同法解释》第4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因此,这类合同在法律上是属于无效合同,在实际中我们需要看清楚合同的所有条款,以免因为某些无解导致了合同的签订。在这件事情上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当然无解方也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要求撤销无效合同。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想找律师咨询,你可以在进行法律咨询,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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