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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拆借合同无效的情形

2019-10-12 12:45 分类: 合同无效 阅读:

拆借合同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合同,它具有与一般借款合同的相同点,也有与一般合同的不同点。拆借合同一般的限制限制条件为只限于货币,并且拆借的利率一般应该按照银行的利率进行。接下来,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企业拆借合同无效

1、认定企业拆借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96年9月23日法复〔1996〕15号)

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法律后果:返还本金+收缴(贷款)利息】(“收缴”实际上并未执行下去)

2、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有效、企业拆借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年8月13日 法(民)<1991>21号)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法律后果:返还本金;或者:返还本金+贷款利息】

二、原有司法实践的变通

18号文实施前,司法实践已经进行了一些突破性尝试:

1、借款合同有效

如果是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通常不轻易否定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效力,会认定借款合同有效。

【案例】

“郑州广厦置业有限公司等诉郑州佳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

本案例——认定了企业拆借合同有效,并且保护了本金+四倍贷款利息。

判决摘录:

(一审)判决:

广厦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佳德物业公司返还借款本金5984万元,并支付利息及手续费、逾期付款违约金(利息及手续费自2011年4月13日起计算至2013年4月13日止,按约定的年利率25.2%计算,但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3年4月14日起至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审)本院认为,

广厦公司与佳德物业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借款合同的形式要件,其效力问题应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认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该条中的“法律、行政法规”解释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广厦公司、毋尚梅没有提出关于企业之间不得借款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认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乃针对企业之间经常性的资金融通行为可能扰乱金融秩序的情形,一审法院关于双方之间发生的实质上是一种为生产经营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借款协议》有效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亦予以确认。基于此,广厦公司、毋尚梅关于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亦无效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关于利息及手续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一审判决明确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不存在广厦公司、毋尚梅上诉所称相当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八倍的利息的情形。

【法律后果:返还本金+合同约定的合法利息】

2、借款合同无效

如果提供资金的企业同时满足了如下三个条件——借款合同通常被认定无效:

(1)并不具有从事金融业务的资质;

(2)实际上却经营着放贷业务;

(3)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的主要利润来源。

但是,对上述三个条件在实务中如何进行判断,依然存在一定的争议,标准并不明确。

【案例】

(略。与上面合同有效的认定,具有反向关系。)

【法律后果:返还本金】

3、借款合同无效并自由裁量

先不管借款合同是否有效,仅从结果看:

当出现争议后,支持本金回收的案例为多,但也有个别保护利息(资金占用费:存款利息或贷款利息)的案例:

【案例】

“杭州森格电器有限公司等与杭州杭挂机电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上诉案”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商终字第1074号民事判决

本案例——认定了企业拆借合同无效,但却保护了本金+贷款利息。

判决摘录:

本院认为:

本案所涉主合同的借款行为发生在企业之间,因违反我国相关金融法律规定,属无效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因主合无效而导致从合同无效。

本案主合同虽系无效合同,但森格公司(借款人)在占有使用该借款期间已造成杭挂公司(贷款人)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本院注意到,原审法院在审理期间对借款合同效力问题已向杭挂公司进行释明,杭挂公司也明确表示,如本案借款行为无效,由法院考虑杭挂公司的实际损失作出判决。

故原审法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确认杭挂公司的经济损失并无不当。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企业拆借合同无效的资料。综上所述,企业拆借合同的无效条件一般有两种,一种是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另一种是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有效、企业拆借合同无效的情况。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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