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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货单上盖合同章可以吗

2019-10-29 17:20 分类: 合同效力纠纷 阅读: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的时候,合同一般是自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的,在实践中和法人企业签订合同的,企业是有不同的印章,不同印章的效力是不一样的,那么送货单上盖合同章可以吗?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送货单上盖合同章可不可以的

依据我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的时候,有送货单的,送货单一般加盖的是送货方的出库章,而合同章是用于签订合同时加盖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二条【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五条【书面合同成立地点】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七条【合同书与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应该如何解除合同才是合法的

(一)约定解除

《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该条,约定解除又可分为协商解除和约定解除权的解除。

协商解除是指合同生效后,完全履行前,合同双方通过协商解除合同的行为。约定解除权的解除,是指合同中约定一方享有解除权,当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由该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行为。

协商解除与约定解除权的解除的区别在于:

1、协商解除协议属事后协议;约定解除权协议属事前协议,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即确定的。

2、协商解除的实质是以一新合同替代原合同,协商解除生效后,就发生解除原合同的效力;约定解除权的解除,唯有在约定的解除条件成立且权利人行使解除权时,才发生效力。

(二)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出现时,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的行为。

《合同法》第94条规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第一种情况需同时符合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且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二种情况属预期违约,即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第三种情况中的“合理期限”一般应根据债务履行的难易、履行所必要的时间或交易习惯等因素加以确定。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的时候,有送货单的,送货单一般加盖的是送货方的出库章,而合同章是用于签订合同时加盖的。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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