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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给对方父母交的房贷如何处理

2019-10-09 16:44 分类: 离婚财产分割 阅读:

在现实生活中男女离婚时,因财产分割问题产生的纠纷是非常多的,而房屋分割是最容易产生纠纷的,特别是房屋还处于按揭期时,那么离婚时给对方父母交的房贷应该怎样处理?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离婚时给对方父母交的房贷如何处理

男女结婚后给一方父母交房贷的,可以视为赠与的行为,离婚后是不能要求对方归还的,但如果明确是借的,可以要求对方退还,然后再按共同财产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赠与财产的返还】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婚前以个人按揭买房离婚时怎么处理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财产分割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

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及相应比例的增值部分,应当予以补偿。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房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及相应比例的增值部分的部分,应当予以补偿。

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房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拘泥于对半分割。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男女结婚后给一方父母交房贷的,可以视为赠与的行为,离婚后是不能要求对方归还的,但如果明确是借的,可以要求对方退还,然后再按共同财产分割。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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