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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拆迁]矿山企业被关停?因为政策不补偿?

2020-08-21 16:15 分类: 企业拆迁 阅读:

矿山企业被关停?因为政策不补偿?

随着我国经济的逐步发展,城镇化建设也在如火如荼的开展,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的征地拆迁事项成为很多朋友关注的话题,不论是个人房屋拆迁还是企业厂房拆迁都是让人头疼的问题,然而由于企业自身的特殊性,其在拆迁过程中可能会遭遇其他普通个人房屋拆迁不会遭遇的问题,其中环保、税收、消防安全、特殊许可、政策等方面,都是征收方可能会选择的角度,以便以很少的补偿或者不给补偿就直接要求企业进行拆迁。因此在实践过程中,若企业经营者遭遇到此种情况时切记不要忍气吞声,一定要采取合适的方法捍卫自己的权益。今天小编就针对在实际中遇到的一起矿山企业关停事件为大家进行解析,

由于我国对于环境的整治越来越严格,各地开始出台相关政策对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的企业进行整治,其中就包括当事人的矿山企业。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可知,我国对于矿山企业的整治更为严格。对于合法的矿产企业,则需要审查其是否符合环评标准、是否具备合法采矿许可证等条件。当事人在符合上述标准的情况下,由于相关部门在执行过程中没有进行区分,而采用“一刀切”方式关停了该矿山企业,并注销了其采矿许可证,况且没有给付矿山企业经营者相应的补偿,导致矿山企业经营者遭到严重的经济损失,当事人找到相关部门想要申请补偿时,相关部门却以关停矿山企业属于政策原因,不予补偿为由拒绝了当事人的申请。

然而,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可知,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包括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市场准入,需要赋予特别权力的事项。由于经营矿山企业需要不同于一般行政许可的特殊许可,且涉及到公众利益,因此需要设定特殊许可对资源进行合理保护和使用。相关行政部门撤销当事人企业采矿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可以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由此可见,上述相关行政机关在撤销矿山企业的特殊许可时,若给企业造成严重财产损失的,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对企业予以补偿。

因此对于合法的矿山企业,政府相关部门在进行环境整治过程中并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进行处理。若企业由于此类原因关停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损失确定征收补偿数额,对矿山企业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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