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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拆迁]皮包厂经营许可被随意撤销?企业家该

2020-08-22 16:15 分类: 企业拆迁 阅读:

皮包厂经营许可被随意撤销?企业家该如何应对?

“律师您好,我2000年在陕西经营了一家皮包厂,但是由于经营初期,自己的法律意识不强,没有办理齐全相关的经营许可证,后来被工商局作出罚款处理后,我就把相关的材料、文件等层报给工商局,工商局对我的申请进行审核后,给了我经营许可审核同意书,后来我的皮包厂被列入征收范围,但是工商局没多久就把我的经营许可审核同意书给撤销了,征收方就说我的皮包厂属于非法经营,愣是不给补偿,这太不公平了,所以想来问问您,我应当怎么办啊?”小编听到当事人的叙述也表示非常愤慨,但是除了愤慨我们还是要采取合适的方法进行维权,今天小编就针对当事人遇到的这一事项为大家进行解析,希望有类似情形的大家在遇到这种情况时,知道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我们应当明确工商局撤销行政许可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规定可知,“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在此案件中,由于当事人依法已经取得了行政许可,该皮包厂已经正常合法营业多年,工商局撤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有违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若工商局认定当事人的属于非法经营,则在当事人申请经营许可证时,可不向其颁布经营许可证。但工商局已经做出了行政许可,其在撤销许可时,必须要合理理由进行撤销,此案中当事人的行政许可被撤销的原因仅是因为当事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该理由并不能成为工商局撤销经营许可的有效依据。

同时,工商局撤销经营许可证的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的撤销程序,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条的规定可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由于工商局撤销经营许可证的行为也属于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由此可见当事人对于工商局撤销经营许可证这一行政行为也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但是此案中工商局在没有实现告知皮包厂当事人的情形下,擅自作出该撤销决定,剥夺了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由此可见,对于政府相关部门随意撤销行政许可的行为,当事人可以从两方面进行维权,应当首先查看撤销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撤销行为及时采取合法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查看其撤销行政许可的过程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否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于此类随意撤销行政许可的行为,当事人切记要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积极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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