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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征地拆迁中,签了拆迁补偿协议还能反

2020-09-13 16:15 分类: 企业拆迁 阅读:

在征收拆迁过程中,有的被征收人已经签了拆迁补偿协议,但是后来认为补偿标准过低或补偿不合理,想反悔,解除拆迁补偿协议,还能行吗?这是不是意味着自己违约、理亏?目前,广大被征收人尤其是已经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都很关注这个问题,下面我们来具体看看如果遇到这种事情,到底可以反悔不,反悔了该怎么办。

征收拆迁过程中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它属于行政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形下,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合同就生效了。任何一方在合同生效后就不能反悔了。但是如果存在下面几种情形,可能会导致拆迁补偿协议无效,则被征收人可以反悔,仍可以主张权利。

第一,征收不具有征收房屋或土地的权利,压根无权组织实施征收拆迁。例如街道办、村委会等组织征收拆迁。

第二,被征收人的房屋或土地并不在征收范围内。例如,许多地方的征收部门在未获取相应的征地批文的情况下就进行征收,或者有征地批文,但是存在少批、多批的情形,被征收人应多加注意这些情况。

第三,协议的签订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征收过程中,征收人可能会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方式,使被征收人在非自愿的情形下签署补偿协议。届时则需要被征收人保存好录音、录像等证据,以便后续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从法律程序上确认合同无效。

第四,代理人在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限的情况下,与征收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且被征收人对此不予以认可。例如,在房屋由多个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其中的一个继承人在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的情形下,与征收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是无效的。

第五,在空白拆迁补偿协议签字后,发现到手的协议补偿标准很低,与之前协商的补偿标准不一致,补偿金额减少了很多或者根本不能维持基本生活。被征收人在此情况下,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举证都比较困难,这样就处于被动的、不利的地位。所以建议被征收人不要轻易在空白的补偿协议上签字盖章,尽量等与征收人谈好补偿标准并拟定好纸质合同后再签字或盖章。

第六,征收人以需要领导签字盖章为由,将被征收人签字的补偿协议取走后擅自进行修改。被征收人可以请求法院认定被征收人修改的协议无效或者请求撤销、变更协议。但是,在法院认定之前,征收人可以凭借此协议启动之后的程序,如要求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交房进而将房屋拆除,这对被征收人是非常不利的。建议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中,尽量要求被征收人当场签字盖章,并将双方签字盖章的协议保留好,当然,在与征收人协商过程中,被征收人可以将双方口头约定的内容采取法定的方式进行录音、录像,以留作后续征收人不履行约定或启动法律程序的证据。

第七,征收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例如,房屋评估机构违法或者估价不合理,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市、县级人民政府没有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论证、公示;在旧城区改造的项目下,当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时,市县人民政府没有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没有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没有经过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后并未向被征收人公布。

如果今后遇到以上情况导致拆迁补偿协议无效的情况下,被征收人还是可以反悔的。涉及到补偿协议的撤销还是确认无效的情况,建议最好还是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盲目的签署拆迁补偿协议可能会给自己造成不利影响,所以提醒被征收人在和征收人签署合同时,一定要反复确认协议中的主体、补偿标准、异地安置房屋房或回迁房交付的时间、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尽量避免出现合同无效的情形。建议提前委托专业的拆迁律师,以便确保补偿协议的合法、真实、有效,更好的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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