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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赠妻子离婚时反悔要收回,赠与任意撤销

2019-09-03 09:59 分类: 拒绝履行 阅读:

赠与时常发生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老百姓大多数都认为既然是赠与,那无论什么时候,什么情况都可以要回来。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下面华律小编给您分享一婚前房产赠妻子离婚时反悔要收回的案件。 这房到底归谁?到底归谁?法院会怎么判呢?

案件:

2008年2月,万州区人黄某购买了一套住房,登记在自己名下。2013年,黄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婚后,黄某与李某签订一份房屋转让协议,约定黄某将婚前购买的房屋归李某所有,但双方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也没有公证。随着时间的推移,两年之后的2015年4月,双方感情破裂。两人为了房产归属闹起纠纷。随后黄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在法庭上,李某要求法院判令房屋归其所有,而黄某要求撤销赠与协议。日前,万州区法院作出判决,撤销房屋转让协议,房屋归黄某所有。

律师解读:

我国法律规定,黄某、李某双方签订的赠与合同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也没有进行公证,属于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不受法定撤销一年时限的限制,在不动产未办理变更登记之前,赠与人随时有权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赠与一旦被撤销,房产转让协议就无效。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因任意撤销权依赠与人之意思表示,如无一定的条件限制,则赠与合同缺乏应有的约束力,对受赠人也是不公平的。故各国民法多为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设定一定的限制条件。可以说,此种撤销虽名为任意,但也不完全尽然。为了保护受赠人的利益,我国《合同法》第186条对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规定了一定的条件,主要是时间条件和范围条件。

(1)时间条件:须赠与标的物尚未交付或未移转登记。《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对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时间进行了规定,即只能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体而言,对于动产,需在交付之前撤销:对于不动产和需要登记的动产,需在登记之前撤销。若赠与标的物已为交付或登记,不得撤销;若标的物一部已交付或登记,则仅得就未交付或登记部分为撤销,已交付或登记部分不得撤销。对赠与物须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始得移转所有权者,如赠与人已为交付但未为登记或已为登记但未为实际交付赠与物时,赠与人可否任意撤销,在司法实务中存在分歧,我国合同法上对此的规定也不尽明确。作者认为,对于所有权变更须办理登记的标的物,一般以登记为其所有权变更之生效要件,而不以交付为所有权变更的生效要件。故对于此类所有权变更需办理登记的赠与物,若已为登记,不论其实际交付与否,均不得撤销;若已为交付而未为登记,则可以撤销。

(2)范围条件:须非为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对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范围进行了限制,即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对于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来说,赠与人不仅负有承诺赠与的法律义务,而且负有赈灾扶贫救困的道德义务。为了维护这类赠与法律关系的稳定,完成道德义务,本条款明确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在交付赠与财产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对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合同法》之所以规定不得撤销,一方面主要是考虑到赠与人若采取此种方式与受赠人订立赠与合同,经过公证人员的解释和说明,则应当已经考虑周详,如果再授予赠与人以任意撤销权,既有失合同的严肃性,也使受赠人处于明显不利的地位。另一方面,从公证的效力来说,具有债权内容的合同经过国家公证机关的公证,直接具有申请法院执行的效力。所以,这类合同不得撤销。这对于严肃国家公证机关的公证力,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保证财产权利关系的相对稳定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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