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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抗辩可不可以

2019-10-12 13:12 分类: 可变更合同 阅读:

在合同中如果合同符合相应的情形,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合同,这就是合同的撤销权,合同撤销权是非常重要的一项权利,对当事人利益起到保护的作用,那么撤销权抗辩可不可以?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撤销权抗辩可以吗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常有当事人在答辩时认为合同显失公平或存在欺诈,要求撤销合同,但要求其提出撤销权诉讼时却不提出,对其抗辩如何处理出现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撤销权可以抗辩的形式提出。理由:撤销权的行使应当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反诉和抗辩都是向法院主张撤销权的形式,关键一是依据合同法第55条审查其撤销权是否消灭;二是抗辩理由不能自相矛盾,即不能同时主张变更。

第二种观点:撤销权必须以反诉的形式提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合同法疑难问题研讨会研讨问题报告》(2004年11月)认为:我们倾向于第二种观点。理由:

1、反诉的特点,与本诉虽有联系,但独立于本诉,即使本诉撤诉,反诉也独立存在。设想如果可以抗辩的形式行使撤销权,那么在原告撤诉的情况,法院不会就被告的抗辩另行下判,案件终结。此时就出现法院对被告行使撤销权不必处理的情形,而原因正是被告行使撤销权的方式不对,或者说被告在选择变更还是撤销时的意思其实是不明确的。

2、合同法赋予撤销权人以主张变更、撤销或合同有效的选择权,但能选择一种,如果采取抗辩的形式,会出现多种可能性,而使撤销权的行使和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3、撤销权是确认之诉,与一般给付之诉的性质不同。所以,合同法54条规定的撤销权不能以抗辩形式提出。

二、撤销权消失的后果

撤销权一经行使,即产生两方面的法律后果,一是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民事行为溯及既往自始无效。并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二是撤销权人的民事责任。法律行为因意思表示被撤销后,使法律行为溯及地自始没有效力,但不等于没有法律后果。在当事人之间,可能已经发生交易行为,因而瑕疵的意思表示被撤销后,在当事人间会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作为一种形成权如总不行使,势必使民事法律关系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损害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对当事人也是相当不利的。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这种情形如案例中的当事人,在知道撤销事由后仍全部履行了合同。还如有的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起诉讼,另一方以答辩的方式认为合同具有可撤销性,但人民法院向其释明是否提起撤销之诉,又表示不提起,待前一合同之诉案裁判后,又在一年内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对于这种放弃撤销权,个人认为即丧失了诉权。其理由是,其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该撤销权已然消灭,当事人也就此丧失了诉的利益,也就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资格。如前面所举瑕疵合同已进入诉讼,原则上撤销权人应当在此诉讼阶段行使撤销权。如果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不提起撤销抗辩,或者仅提出抗辩,在法院释明的情形下又不提起撤销之诉,导致瑕疵法律行为得到法院的确认,其就不能再主张撤销权,该权利消灭,并产生诉的利益消灭,导致诉权的丧失。

三、抗辩权的分类

1、诉讼时效抗辩权

诉讼时效抗辩是指当事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法律行为。即对已进入诉讼阶段,对对方当事人违反有关“诉讼时效”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请求驳回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且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2、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或先索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人向其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有权要求主债权人先就债务人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在主合同债权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对主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特殊抗辩权。就其性质而言,它是一种延期的抗辩权。先诉抗辩权行使的结果,是暂时的延续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而并不是消灭其请求权。因此,它的作用仅在于阻却,而不是消灭。

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4、顺序履行抗辩权

顺序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上述知识就是小编对“撤销权抗辩”问题进行的解答,在实践中合同一方当事人对合同使用撤销权的时候,一般是不可以以抗辩的形式提出的,主要是在反诉的时候提出。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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