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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何时生效以及其期限是怎样的

2019-09-23 15:50 分类: 可变更合同 阅读:

当债权人发现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等损害自己的利益时,债权人便可通过行使撤销权的方法来挽回自己的损失。撤销权的设立是保护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武器,因此应该对它详加了解。那么,撤销权何时生效以及其期限是怎样的呢?今天,小编就为您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撤销权何时生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满足一定要件时,债权人的撤销权便可以生效。

1、客观要件

(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依《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

一是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

二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三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另外,依《合同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券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大地的履行期的行为,债权人可以撤销。

依《合同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对于《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格70%的,一般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所谓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财产上受直接影响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者不得予以撤销。例如结婚、收养或者终止收养、继承的抛弃或者承认等,不得撤销。以不作为债务的发生为目的的民事行为,以提供劳务的目的的民事行为,财产上利益的拒绝行为,已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为标的的行为,均不得作为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标的。

(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合同法》第74条第1款)。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减少其清偿资历,不能使债权人依债权本旨得到满足。债务人减少清偿资历包括两种情况:一为减少积极财产;二为增加消极财产。

2、主观要件

(1)债务人的恶意。恶意有意思主义与观念主义的界定分歧。按意思主义,债务人在行为时须有诈害的意思。按观念主义,债务人须明知有损债权人的权利,以知其行为可能引起或增加其无资历状态为已足。

(2)受益人的恶意。受益人,《合同法》中称为“受让人”(第74条第1款后段),在《合同法解释(一)》中称为“受益人或者受让人”(第24条),是指基于债务人的行为而取得利益的人。受益人的恶意是指受益人在取得一定财产或者取得一定财产利益时,已经知道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也就是说已经认识到了该行为对债权损害的事实。至于受益人是否具有故意损害债权人的意图,或者是否曾与债务人恶意串通,不再考虑之列。

(3)转得人的恶意。在有些立法例上,定有转得人。所谓转得人,指由受益人取得权利的人。

二、撤销权的期限是怎样的

1、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3、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4、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5、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根据上述内容,债权人的撤销权不是一直存在,还受一定的期限限制。因此,当债权人发现上述损害事实的发生,就应该及时寻求律师帮助,向法院提起诉讼已寻求救济。还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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