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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属于非法集资不合理偿还?

2020-09-23 09:42 分类: 刑事犯罪 阅读:

  对集资参与人优先清偿就属于侵犯其他未参与非法集资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不合理偿还。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非法集资的参与人不受法律保护,应承担参与非法集资活动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不得转嫁给没有参与非法集资的善意第三人。

  非法集资一般具有涉及范围广、受害人数多、集资金额高、财产损失大等特点,非法集资的犯罪人主要手段不外乎是以新资金填补旧资金的本息亏空,或者以集资资金投入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项目,有的甚至直接将集资款占有使用、肆意挥霍,这些都导致非法集资会很快由于资金链断裂而案发,对于非法集资处理后,如果优先清偿集资参与人的集资款是否合理,哪些情况属于非法集资不合理偿还呢?

  一、非法集资的清偿规定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第247号发布)相关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这意味着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和损失将由自已承担。

  根据《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相关规定,单位和个人帮助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人吸收资金,从中收取代理费、管理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的,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意味着,参与非法集资不仅责任自担,如果还为非法集资犯罪提供帮助、充当资金掮客并且收取代理费等的,还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人,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集资的认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应当认定为非法集资: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各种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或者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是否向社会公开宣传,是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重要区别。

  综上所述,关于哪些情况属于非法集资不合理偿还,对集资参与人优先清偿就属于侵犯其他未参与非法集资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不合理偿还。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非法集资的参与人不受法律保护,应承担参与非法集资活动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不得转嫁给没有参与非法集资的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非法集资的犯罪人对外各项正常经济往来和资金借贷产生的债务是受法律保护的,应优于集资参与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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