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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合同违约归责原则的相关条文有哪些

2019-11-06 10:57 分类: 合同违约 阅读:

现实当中在各种各样的商业行为当中,我们往往会签订不同的合同而很多时候不同的合同对于违约责任的认定都有所不同,针对这方面的责任认定,我国法律一直都有明确的条文规定,那么无偿合同违约归责原则的相关条文有哪些呢?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无偿合同的归责原则

(一)分则关于无偿合同违约归责原则的相关条文表明应采过错责任

应该注意的是,统一合同法总则上规定合同责任为严格责任,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赠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已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分则这三条与107条存在着极大差异,第108条、374条、406条确立的过错责任完全排除了第107条确立的严格责任的适用。可见总则规定的严格责任原则并非绝对化,应对其全面地理解和运用。

(二)无偿合同违约归责原则采用严格责任有违民法公平的基本原则。

虽然违约责任是由合同义务转化而来,本质上系出于当事人双方约定,不是法律强加,法律确认合同具有拘束力,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是执行当事人的意愿。但另一方面法律的价值就是满足人们追求的目标,作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合同法的价值有公平、自由、效率、安全等。合同法的自由价值集中体现为合同自由原则。其含义包括:当事人有决定是否订立合同的自由;当事人有选择合同当事人的自由;当事人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当事人有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当事人有通过约定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特别是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等等。可是合同自由并非绝对而要受到限制,诸如公平、诚信等一般原则的限制,当合同自由与公平相冲突时,自由必须让道。无偿合同一般都是单务合同,一方当事人给予他方利益并不取得相应对价,如果非义务人主观过错致使违约却要求其承担责任,这显然与公平原则相悖,容易导致合同一方当事人刻意追究无过错违约方的责任,不利于合理界定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基于此,统一合同法同时也规定订立合同时要公平地确定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予以撤销。因此,无偿合同违约归责原则采过错责任较之严格责任更为严谨、科学。

(三)无偿合同在实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中,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不符合损害赔偿的宗旨。

损害赔偿的基本宗旨,就是将损失归咎于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不是这样,在一般情况下,不论有无过错,凡是有损失就予赔偿,就使现代的赔偿制度陷入了原始的加害原则的旧穴。因此,无偿合同损害赔偿除了要有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的事实外,还应当具备主观要件,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行为具有可归责性,即要有过错。将过错作为无偿合同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正是考虑到其自身的特殊性。

可以看到无偿合同所采取的违约归责原则主要是看合同履行过程当中哪一方有过错有过错的一方承担全部的责任,这看起来非常不合理,但是对于无偿合同的特性来说这样才是当然的。如果在这方面需要法律帮助建议咨询相关专业律师,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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